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

成人爭取改姓 法律很刁鑽

立報╱史倩玲 2010-04-12 23:10

http://n.yam.com/lihpao/garden/201004/20100412397868.html
  【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】婦女新知基金會於12日早上於立法院門口舉行記者會表示,單親成年子女改姓困難重重,政府應該修法,讓成年子女不需父母同意就有改姓權力,法官在審查改姓案件時,也應該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判決改姓的考量。

家暴父不簽同意書

  張姓婦人在記者會現場表示,她在小孩3歲大時與有家暴傾向的前夫離婚,自己把小孩辛苦扶養長大。現在因為娘家沒有兄弟姊妹,想要讓張姓婦人的小孩繼承香火,卻因為無法改姓而難以繼承。

  張姓婦人表示,一個有家暴前科又棄家庭於不顧的人,根本不可能簽下改姓同意書。張姓婦人更出示法院的判決指出,法官認為除非小孩的父親殺人放火販毒貪瀆,才會對小孩造成不利影響,才能改姓。張姓婦人說,自己的小孩都已經32歲了,法院卻把自己的小孩當作3歲,完全不尊重成年人的姓氏的自主權。

單親子女 改姓艱辛

  民法1059條有關姓氏的法令在2007年修改,子女姓氏權力交給父母雙方約定,改變以往只能從父姓的情況。但修法後成年人依舊無法改姓,不管是否曾經遭受父母侵害或被棄養,仍不能自己決定姓氏,需要向法院說明不能改姓所造成的不利影響,才能請求改姓,十分荒謬。

  因此,單親家庭子女爭取改姓的過程極度艱辛。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彭渰雯表示,在新法要求之下,個別家庭即使已經滿足提出改姓的法律條件,卻仍然要提出對子女的不利影響,才能夠申請法院宣告變更姓氏。但在大多數情況下,不利影響在司法實務上判斷確有相當困難,對於想改姓的當事人來說,通常是因為子女和全家人都不同姓,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利以及無形中的社會壓力;或是因為姓氏被迫回憶過往生活的不愉快。但法官往往認為這只是當事人的主觀感受,並不是不利影響,而部分成年子女跟父親失聯,無法取得同意,改姓變成一項不可能的任務。

改名情況較寬鬆

  在姓名條例第7條當中,有6種情況允許個人自主決定改名。這6種情況都相當寬鬆,包括發現有人同名或是覺得不雅,甚至是特殊原因就可以改名,一個人一生甚至可以更改兩次。彭渰雯表示,當台灣法令對於改名的規範如此尊重個人決定、考量個人主觀感受時,實在不能理解改姓會比改名困難。而以往法院的判決指出,改姓比起改名會影響犯罪偵防、交易安全,更是令人難以相信。

  彭渰雯指出,當父母離婚時,子女監護權的判定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衡量重點,姓氏的更改也應該依循最佳利益標準。因此婦女新知以及晚晴協會等團體希望修改法令,主張修法子女已經成年者,得變更其姓氏為父姓或母姓,次數以一次為限,而姓氏變更應該以最佳利益為考量,替換現行的以不利影響為考量。

  另外,彭渰雯強調,所謂的血緣混亂論更是站不住腳,因為一個人是由父母雙方所生,如果跟母親姓有可能會跟父系結婚造成血緣混亂,跟父親姓當然也可能跟母系的親戚結婚。

  而科學研究也證明,以姓氏來避免亂倫的作法根本無效。台灣的出生性別比嚴重偏差,男女嬰比為108:100,最大的原因就是因為女性無法繼承姓氏傳承香火,而改姓機制又將母姓視為次等選擇,因此修改法案有其必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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