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

我們得獎了!

991自主讀書會得獎團隊公佈如下:


隊名/ 獎金/ 獎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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閱域風雲/ 4,000/ 每人一張
屠書會/ 3,000/ 每人一張
性/別元素/3,000/ 每人一張
五穀雜糧/ 2,000/ 每人一張
錢進旅行/ 2,000/ 每人一張
S.B.C銀魚書會/ 2,000/ 每人一張

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

[轉貼] 同性戀何以是“問題"?

作者:傅向紅

2003年11月5日刊于東方日報

  青少年的生活跟成人一樣,有歡樂也有禁忌。上周六《東方日報》在A19版報導的青少年,顯然觸犯了某些社會“禁忌",才會引起老師、精神科醫師和記者們嘩然。然而,如果那位老師在闖進廁所那一刻,發現正在互摸身體的兩位同學是一男一女,我想社會盡管會嘩然,但不一定會把那兩位觸犯“禁忌"的同學視為精神有問題,可能頂多被視為血氣方剛或無知而已。

  撇開青少年的可為與不可為不談,為什麼同性戀會被視為是“問題"而異性戀則不然?同性戀之所以成為“問題",其所依據的理由為何?這些理由有何預設或前提?任何立場如果缺乏認識自身的前提,恐怕都將淪為獨斷或偏見。同性戀“問題"亦如是。

  一般而言,我們的社會把同性戀視為“問題"的理由如下:(1)同性戀是不正常的、悖反了常理(此理包含自然法則、宗教法則和文化習俗);(2)同性戀無法生育(3)同性戀者是童年時期受異性傷害、缺乏異性愛所導致的;(4)同性戀很可憐,都只能活在黑暗的角落。

  第二和第三項是最常見的論點,它們可以說是第一項理據的延伸或“經驗"辯論,但第一項理據遠比後兩者較為抽象複雜,並且含蓋了“先驗"層面的辯論。為了方便討論,須先從“經驗"層面談起,也就是第二和第三項理由談起。

  第二項反對同性戀的理由,其前提假設是“繁衍後代是人的目的"。按照這個假設,任何因為生理因素導致無法懷孕者(如:精子數不足、子宮畸形、切除卵巢者……)的性行為,都違反了生殖的目的。依此前提而反對同性戀者,頂多只能把同性戀視為與無法懷孕者同樣具有“生理缺陷",而無法推斷同性戀有道德瑕疵或品性低劣。至於“繁衍後代是人的目的"、“生殖是性行為唯一的、正常的目的"這個前提或命題,其合理性仍然有待論證。

  第三項反對同性戀的理由,訴諸所謂的心理學,解釋同性戀心理的形成過程,將之歸為童年曾經遭受心理傷害或缺乏異性愛所導致。這個說法本身充其量只能說明同性戀心理可能的形成過程,但是完全無法說明異性戀與同性戀有優劣之分,也無法推斷出異性戀是唯一、正常的選擇。

  以上兩項理由的分析顯示,“違反生殖目的"和“缺乏異性愛"說法有所不足,到最後必然訴諸第一項理由來反對同性戀,也就是回歸到“何謂正常"、“同性戀是不是變態"、“異性戀是不是正常"等與常理相關的命題上。

  所謂的常理,包含了自然法則、文化習俗和宗教法則三個層面。自然法則和文化習俗屬於“經驗"層面的論題;宗教法則超越經驗可理解的範圍,屬於“先驗"的或“形上學"的論題(例如上帝)。

  主張同性戀回歸自然者宣稱,自然界中雌雄交配是自然現象,因此同性性交違反了自然,也就是違反了常理。這個試圖從自然界的經驗觀察說明何謂“自然"或“正常"者,首先必然面臨多元性的困境:有不少爬蟲類只有雌性沒有雄性,牠們是透過雌雌性交完成交配與繁殖。

  另外一種經驗法則,則宣稱同性戀違反了某些文化習俗(例如違反一夫一妻的習俗)。這個宣稱必須要能夠證明一夫一妻的關係是唯一正常的,才能夠說明同性戀違反習俗就是違反常理。然而,從家庭和性別的歷史來看,一夫一妻不過是某個歷史階段的產物,而不是唯一不變的常態,同性戀就曾經流行於蘇格拉底的希臘時代;從橫斷面來看,一夫一妻并非唯一的文化習俗,有許多文化一夫多妻和多夫多妻才是常態。

  最後一種常理的根據來自上帝。據說同性戀違反了上帝的旨意,也就是違反了常理,但是上帝卻又是超越經驗所能理解的,哪有誰能宣稱自己了解的上帝就是上帝?訴諸先驗論者,首先必須承認,人的經驗無法超越或取代上帝,上帝的旨意必然透過人的詮釋。舉個簡單的例子,不管是反對同性戀的教會,還是支持同性戀的教會,他們均宣稱自己了解上帝的旨意,並且根據同一本聖經的經文來反對或支持同性戀,但是他們都不能證明自己的上帝才是上帝。

  因此,訴諸常理、生殖目的論、心理形成過程和上帝旨意之反對同性戀者,如果無法論證“正常"何以為“正常",將落入套套邏輯式(tautaulogy)論證的窘境:同性戀之所以不正常是因為同性戀不正常。訴諸第一個理由來反對同性戀者,經常建議同性戀需要接受矯正和治療,但如果他們根本無法證明何謂“常理”或“正常”,那麼矯正或治療的目的將失去任何參照點。

  最後,認為同性戀很可憐,都只能躲在黑暗裏,因此而反對同性戀者,他們充其量指出了同性戀者生活的痛苦,但是恐怕無法代替、強制或剝奪同性戀者選擇生活。同時他們也無視同性戀的邊緣處境,其實是社會的偏見、污名和標籤所造成,該致力改造的是社會,而不是同性戀本身。

  任何書寫同性戀的文字和評論,如果沒有深入了解各種認識同性戀的前提,都將流於偏頗。本文有關先驗與經驗原則的討論,得感謝曾劍鳴先生所提供的意見。